为倡导全省科学用电、节约用电,进一步引导用户削峰填谷,现就我省分时电价机制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峰平谷时段划分
保持全省峰平谷各时段划分总体不变,将原早高峰1小时、晚高峰7小时,优化调整为早高峰2小时、晚高峰6小时。调整后的峰平谷时段分别为:
高峰时段:10:00-12:00、15:00-21:00;
平 段:7:00-10:00、12:00-15:00、21:00-23: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二、调整尖峰电价机制
进一步匹配我省用电负荷特性,将尖峰电价执行月份从2个月调整为4个月,引导用户在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段主动错避峰用电。调整后的尖峰电价时段为:
夏季7月、8月,尖峰时段:15:00-17:00;
冬季1月、12月,尖峰时段:19:00-21:00。
三、大型商业用户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期取消执行综合平均电价
在1月、7月、8月和12月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期,为进一步促进大型商业用户挖掘空调柔性控制潜力、加大综合能源利用力度,对专用变压器容量在2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户,不再参照全省商业用户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执行平均电价,须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要做好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上一季度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本通知以外的事项,继续按499号文件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 川发改价格规〔2023〕186号
- 2023年04月28日 17时07分